当今社会,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住房问题成为了困扰不少人的一个难题。因此,很多人会选择租房这一形式,来解决住房难题,本以为相比买房是一件轻松事,不料租房却同样不简单,不仅要时刻提房租房陷阱,一不小心还可能会陷入各种各样的纠纷。
成都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房东私自潜入美女租客的房间内,结果却因为误触“暗器”不幸身亡,本是房东私闯有错在先,其家属却向租客索赔72万元,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法院判了,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此案的呢?一切还需慢慢看来。
古女士是个年轻漂亮的女生,大学毕业后选择了从家乡去到大城市成都发展,和所有初出茅庐的毕业生一样,她也只能先在陌生的城市里租房居住。当初租房时,古女士可谓是精心挑选,不仅要价格位置合适,最重要的还是要安全。
最后,通过中介,她如愿找到了一处各方面都符合自己预期的房子。虽然价格高了一些,但胜在小区的安保设施完备,环境也十分安全。就这样,古女士在与房东签订完合同后便顺利住了进来,开始了属于自己的独居生活。
刚开始,古女士住得还算满意,无论是房子内的装修还是家电,都十分符合她的预期,住得也舒适。但是好景不长,很快她就发现了问题。这天下班回到家的古女士一进门就发现家里似乎不太对劲,桌上的杯子明显有人动过,窗帘也被拉开了,最可怕的是床单上多了很多褶皱。
如果是其他人可能不一定会发现这些细微的变化,但是古女士是一心思十分细腻的女生,并且日常生活中十分注重家里的整洁,每样东西都会摆放得整整齐齐,床单也会整理的一丝不苟,光洁平坦。现在发现家里的物件和自己早晨出门上班时有了不同,她的心里冒出了一个可怕的想法。
一定是有人趁自己不在家的时候溜了进来!古女士本想报警处理,可是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家里确实有人来过,也没有任何的物件丢失,警察显然不会相信她的一面之词。这让她苦恼又焦急,无奈之下她只好给自己的闺蜜打去了电话,闺蜜听到消息,也被吓得不浅,为了安全考虑,当即就赶来陪伴。
两个女生一见面就开始商量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闺蜜提出既然没有证据,不如就在家里装一个摄像头,古女士则想到可以做一些“暗器”来阻止其再次闯入。二人就这样心惊胆战地过了一夜,直到第二天早上,早早布置好摄像头,又在卧室门上放了一盆水,才安心离开。
之后的几天,古女士每日安置好“暗器”,为了避免被察觉,她还特意将水盆放置在了隐蔽的角落,这样从门外看就看不到藏在门上的水盆。结果家里却一连几天都没有动静,摄像头也没有捕捉到任何外人闯入的画面。正当她开始怀疑是自己多心了的时候,意外却发生了。
事发当天,古女士和往常一样下班回到家,打开门却惊讶地发现房东倒在了自家卧室的门前,水盆此时已经掉落在了地上,而房东的身上已经被水盆内的水淋湿。她缓过神来后赶紧拨通了急救电话并报了警,只是救护车赶到现场是房东已经没有了呼吸。
事后,警方将古女士带回了警局进行调查,通过古女士家监控中录下的画面,得知了房东是在私自闯入出租屋后,被卧室门上的水盆击中,慌乱见没有踩稳,滑到在了地上,又由于头部正好撞击在了一旁的茶几上,才不幸失去了生命。
虽然水盆是古女士放置的,但她并不具有主观杀害房东的目的,显然这是一场难以预见的意外事故,因此,警方在走完相关的程序后便把古女士放回了家,这时的她才彻底松了一口气。却不想几天后,房东的家属却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为其死亡赔偿72万元的赔款。古女士却表示自己不应承担这笔赔款,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房东在把房子租给古女士后,按照合同的规定,古女士应该拥有房子的使用权,而房东擅自闯入的行为无疑是有错在先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因此,法院认为房东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不是其意外死亡,古女士甚至可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将房东告上法院。只是现在,由于古女士在在卧室门口设置“暗器”,意外导致了房东的死亡,那么她需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古女士在自家放置水盆的行为是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需要,不存在伤害他人的想法,因此不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房东作为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损害是由自身违法法律的行为导致,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其家属的诉求。
最后的结果,古女士不用承担这笔赔偿,而房东也为自己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启示,在外租房时,一定要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以防遭遇不测,最好是在入住之前提前换锁,有条件甚至可以安装好监控,尽量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回顾房东潜入美女租房误触“暗器”身亡,家属索赔72万,法院判了一文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