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用工自主权的行使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应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防止权利滥用。
案情简介
年10月26日,钱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先后为量体师、量体主管、品质科科长,工作地点为合肥。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资标准做适当调整”。
年7月9日,公司总经理通知钱某去上海关联公司工作。钱某未同意,其品质科科长被其他人接替。
年8月1日,公司将钱某移出中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