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某公司环评报告表审查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其中一条为"现有工程锅炉排气筒高度为15米,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表4最低允许高度20米要求,报告未提整改措施"。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规定,每个新建燃煤、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排气筒高度规定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代替GB-1)
2、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注:年1月1日起实施)排气筒高度从哪里算起?问题:一家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有20米高,因场地问题,它的排气筒(5米)底端就在废气治理设施上面,总高度25米。请问这样是否符合要求?
答复:排气筒高度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是否符合要求请按照具体标准要求确定。
问题: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5.4.2要求: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如企业只有一层的铁皮厂房(厂房高度4m左右),且厂房上方有高压线通过,出于安全考虑,排气筒高度不能达到15m及以上,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答复: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由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对其中具体条款应如何理解,其解释权在生态环境部。
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前言部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5.4.2部分规定"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企业可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具体求执行。
各行业烟囱(排气筒)环保高度要求汇总排气筒最低高度等规定标准名称高度附加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注:低于15m,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还应高出周围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危险废物焚烧标准》焚烧炉排气筒高度根据焚烧量、废物类型确定,不应低于20m;须高于半径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处理能力<t/d,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45m;焚烧处理能力≥t/d,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60m;须高于半径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代替GB-1)
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代替GB-4)
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6.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7.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1.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2.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7.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代替GB-)
21.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2.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3.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4.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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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废气近零排放一体机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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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特点
1、高效除恶臭:能高效去除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机物醇类等主要污染物,以及各种恶臭气体。脱臭效率可达到99.9%以上,脱臭效果超过国家年颁布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
2、适应低浓度,大气量,不同恶臭气体物质的脱臭净化处理,可每天24小时连续工作,运行稳定可靠。
3、自动化程度高、运行成本低。可随时用手机APP监控设备运行状态。
4、无需预处理:恶臭气体无需进行特殊的预处理,如加温、加湿等,设备工作环境温度在摄氏-30℃-45℃之间,湿度在40%-98%之间均可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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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垃圾中转站、污水泵站、饲料厂、皮革厂、污泥烘干等需要恶臭异味处理的环境
2、大型仓库、车间等相对密闭空间的净化。减少废气收集、集中处理的设备投入及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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